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石龙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5824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明,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建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雪梅
书 记 员 汪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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