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2759号
原告:永嘉县万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叶希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法定代表人:赵鸿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永嘉县万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嘉县万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长云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