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130号
原告: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清公路东、***东段路北(京鲁水务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台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华顺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琵琶山北路山东省石油集团济宁总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港航局港航工程处、济宁市华顺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鱼台腾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