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裕安区。
被执行人:***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
法定代表人:潘康。
被执行人:潘康,男,1984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到合肥、庐江县未查到潘康名下有房产,其名下一车原案已查封,下落不明。到庐江县法院调查,潘康涉案多,被执行人蟠桃园林公司资产已被该院查封但无法处置。到潘康所在村调查,村反映多人找其要账,潘长年在外。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3执恢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