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02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市杜集区。
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县。
法定代表人:潘康,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武啸伟
审 判 员  叶 波
人民陪审员  叶 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