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3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阿里山大街第209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8]第1081号调解书,在执行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