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1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2】28幢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高姗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6号及6号院24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陈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对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被申请人支付所购买的产品空压机设备之部件油气筒在质保期内维修费19862元,违约金14300.64元(按照每日0.6%计算违约罚金,暂计算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合计34162.64元,并按万分之六每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被申请人偿清欠款时止,案件受理费653元,上诉费654元及申诉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3.若法院无法判断油气筒的损坏属性,要求请专业人员做司法鉴定。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根据案外人武汉大通公司提供的9份《作业报告书》完全可以证明案外人湖南江滨厂按时对案涉设备进行了有效保养。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操作手册》中载明的设备原理图,分析判断可知案涉油气筒在设备空气压力没有超出设定值焊缝的渗漏一定是焊接质量问题。根据武汉大通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油气筒的焊缝渗漏就是产品质量问题。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使用单位即再审申请人在案涉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未按时维护保养等使用不当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设备损坏系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一、二审法院认定因使用不当造成案涉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负担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武汉大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新证据,且其内容不足以推翻本案生效判决。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三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