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9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927.5元,其余19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