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五区A8幢809、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L。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02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宇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永宇公司保证金24万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宇公司损失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合计5078元,由***负担,永宇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78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宇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6月9日、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零星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登记有座落于休宁县,存在抵押,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房产查封期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查封到期前三十日须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并依据申请人申请向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函,待分配处理;名下登记有皖J×××××车辆,年代久远,无处理价值,且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产信息,经查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永宇公司,向其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