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储年群与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925号
申请人:储年群,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五区A8幢809、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L。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年群与被告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储年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永宇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储年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宇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永宇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