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4661号
申请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1。
法定代表人:杨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宇公司归还借款104.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6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永宇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永宇公司。
因***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无记录。
3、本院于2019年8月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记录。
4、本院于2019年8月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无记录。
5、本院已将***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标的1063606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查明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明相关财产权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