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993号 申请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7819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20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6000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80元,由金晨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