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6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虹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250322205。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虹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虹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虹东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