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766号
申请人:北京数字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6层A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9218776H。
法定代表人:梁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群,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A1栋2楼A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0YMC94。
法定代表人:杨丽兴。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桂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7楼70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CUH463。
法定代表人:杨丽兴。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数字理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2)粤0604知民初7号],申请人北京数字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20269.1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20269.1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展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严泳瑜
附件一: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