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市交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571号
原告: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金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华亭市交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市东大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亭市交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7元,减半收取4293.5元,由原告宝鸡市方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