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特61号
申请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393210X0。
法定代表人:何某1。
申请代理人: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1栋701房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J8N0Y。
法定代表人:卢某1。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15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服务费150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2020年1月15日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50000元,款项均存入以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为开户名的佛山市农商银行里水支行账户内;
二、如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上述律师代理费,则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为283500元,并要求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5日前产生的利息500元,2020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
三、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本次法律服务合同了结,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