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海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7092号
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1栋701房718室。
法定代表人:卢春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芸,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海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环城北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徐頔。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海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