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736号
原告:广州市湘悦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天成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安,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然,广东红谨然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1栋701房718室。
法定代表人:卢春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湘悦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湘悦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已与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353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3530元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富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