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65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三水区天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懿龙路5号F2(厂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EWD20W。
法定代表人:王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精,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1栋701房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J8N0Y。
法定代表人:卢春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芸,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三水区天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607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实施了以下保全措施:冻结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太和支行账号44×××30_1的存款2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三水区天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太和支行账号44×××30_1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志珊
人民陪审员 蔡永初
人民陪审员 李有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