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11337号
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1栋701房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J8N0Y。
法定代表人:卢春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床头柜、写字台、圆几、床架等货物,预计交货期为同年12月16日,货到现场付清余款。
二、对账情况:2017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2530元,拟8月份内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32530元9月份内全部结清。2019年9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
三、其他情况:原告提交《还款协议》照片打印件一份作为证据,拟证实被告曾于2019年9月26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向原告归还拖欠货款37530元,逾期则从签订该协议之日起每天须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该《还款协议》书证原件或者照片原始载体予以质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53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6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53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和原告的自认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上述拖欠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未能提交该书证原件或照片原始载体予以质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事实上造成原告资金损失,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酌定被告应自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总额不得超过原告诉请金额。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25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7506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