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晟泽房屋维修工程队与上海临港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20576号
原告:上海晟泽房屋维修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杨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晟泽房屋维修工程队与被告上海临港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泽房屋维修工程队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