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668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前曹公路22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浩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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