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98号
申请人: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部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5日,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华美公司。
本院查明:华美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4日,公司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52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营业期限为1992年6月4日至2004年6月3日,股东为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南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美国三和太平洋国际企业公司。现华美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华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美公司的营业期限已于2004年6月3日届满,已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华美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华美公司公司进行清算。故申请人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临港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季 敏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航
书 记 员 沈 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