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4600号
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明正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金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越,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蒙格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泸宜公路1188号36幢1层C区1270室。
法定代表人:臧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明正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蒙格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堂县人民法院的(2020)川0121执53号案件案款在46万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明正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堂县人民法院的(2020)川0121执53号案件案款在46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世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