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红杰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19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黄池镇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F5H643(1-1)。

法定代表人:张邓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83830915。

法定代表人:童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