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红杰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521民初1001号

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渔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邓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童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奎,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所欠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34118元、利息损失5882元,合计14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给付7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给付7万元;

二、若被告***对上述任何一期货款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货款及利息损失;

四、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被告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定金5000元(户名: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高淳支行,账号:32×××05);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忠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