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水清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特35号
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名邸****房**。
法定代表人:朱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女,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F189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童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龙。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3日经特邀调解员邵正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向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7.5万元。
二、申请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长***若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苏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特邀调解员邵正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高福罡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健
书 记 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