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9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童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振东
审 判 员 水从忠
审 判 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莹莹
书 记 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