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84号
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河村**。
法定代表人:石刚。
被申请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邱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29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