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执恢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四组。
经营者:陈海。
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百桥街21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邱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邱畅,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畅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对邱畅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邱畅在中国银行12×××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邱畅在中信银行62176810025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