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房毅。
被执行人:内江市畅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邱添。
被执行人:四川显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邱显阳。
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邱添,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内江市畅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显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添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内江市畅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显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添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20671677.78元及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但被执行人内江市畅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显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添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川7101执32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西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