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龚健,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邱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货款236676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366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定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4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