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勇,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龚健,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邱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艾勇、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08046.058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308046.05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艾勇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定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4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