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街道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955128。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凤鸣路以南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59150。
法定代表人:刘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梨洲街道新墅村卧龙**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75089。
法定代表人:郑华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148042.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市精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2016)浙0281执1867号案件中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宁波圣之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2016)浙0281执2253号案件中拍卖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