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7482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955128。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岳、毛科英,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忠焕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赵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