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955128。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004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银娣,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银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1432元,现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第一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开始支付,直至付清;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该案原申请标的中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9066.5元、执行费17214元,由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此需要长期履行,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3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