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791号
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569217239Y。
法定代表人:雷辉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伟,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680197440J。
法定代表人:何开云,职务:董事长。
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琴美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