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219号
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569217239Y。
法定代表人:雷辉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伟,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女,1977年5月8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大道建设局培训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193434111A。
法定代表人:黄鸿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难代理人: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恒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时玲玲
书 记 员 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