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43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西安品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第4幢2单元7层20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品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13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品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品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品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8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8000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裁决书第一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内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13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南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