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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民初1400号
原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南大街777号鸿悦国际1502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付连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桃影,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云杉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甄彦生。
原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