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2838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刘敏、段堃,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河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田旭,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费1610元,共计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