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2838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刘敏、段堃,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河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付连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连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为保证判决或调解的顺利进行,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