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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2670号
原告:***,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周福玉,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友,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南大街777号鸿悦国际1502室。
法定代表人:付连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玉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福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福玉撤回对被告***、河北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玉负担。
审判长梁小军
审判员王文静
人民陪审员刘瑞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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