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青岛胶州(送达确认地址:青岛胶州)。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临淄区金山镇南仇东居委会27-2-301号)。
被告:中化学十四化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博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中化学十四化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