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新恒钢管租赁站、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新恒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余姚市,业主:徐波,经理,组织机构代码:L33770899。
被执行人: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朱开初,组织机构代码:704896984。
被执行人:张申厚,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申厚的存款181663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新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