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执异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月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峰,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庆,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凤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鲁国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小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圣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辉扶贫经济开发区茂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鲁国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国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为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礼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幼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亚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银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利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双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维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品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兴宁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泉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魏锦铭,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荷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中辉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浦中。
投资人:姚洪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斗门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斗门村。
诉讼代表人:马柏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军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申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甬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华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丁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吉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吉祥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裘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毛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国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寅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权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群幼。
上诉人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慧公司)、施小元等43人执行分配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