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民初字第87号
原告***。
被告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佛寺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0元,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计324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