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岱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颜世民。
委托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大佛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委会。住所地: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世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安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