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4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田盛街1200号水乐坊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094512401。

法定代表人:吴磊。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153901491。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快活岭,组织机构代码:085229479。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层,组织机构代码:279365110。

法定代表人:孙川。

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都权峰,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汪玉,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胡凌云,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曹为民,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濮家庄樟高坞,组织机构代码:586532214。

法定代表人:翁冉。

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营西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11421。

法定代表人:龚华。

被执行人:开晓胜,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李新、都权峰、汪玉、胡凌云、曹为民、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5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和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8079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人民币3100000元,尚有人民币7707929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1执2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陈文华

审判员 郑笑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