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668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邹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川。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元。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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